法務部 書函
人工智慧基本法業於本(115)年1月14日公布,請轉知會員於應用人工智慧(下稱AI)技術,應注意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,並請貴會依說明三協助瞭解實務應用現況,俾利依人工智慧基本法第16條規定訂定管理規範及產業指引,請查照。
★為瞭解律師實務具體應用AI情形,請會員於115年8月10日前協助提供律師應用AI技術之用途、應用AI技術之類型、應用AI技術可能對律師執業之影響(如資訊安全、隱私、個人資料、智慧財產等)等背景資訊,俾利本會彙整後轉交全律會,謝謝。
公會電子信箱:hn86869859@gmail.com
👉相關資訊,請詳見附件法檢字第1150451308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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